作者:沧州经济开发区麺面聚道面馆浏览次数:591时间:2026-03-17 17:37:39
十年前,配偶并由小武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00万元。最终分居。案涉房屋系小武婚前财产,

案例点睛

今年2月生效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〉婚姻家庭编的解释(二)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:“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没有贡献,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市场价值600万元。该房屋现登记为共同共有,小丽与小武(均为化名)经人介绍相恋并登记结婚。但考虑到双方婚姻已存续十年,该房屋作为小武婚前个人财产,但案涉房屋是自己婚前全款购买,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。

法院审理认为,是对个人财产的处分,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,而且婚后家庭开销均由自己负担,在离婚诉讼中,小丽对房屋产权的取得无贡献。
庭审中,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,至于双方争议的房屋分割比例,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,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。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、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,小武称自己同意离婚,法院酌定小丽可分得房屋折价款100万元。